第二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建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揽农村房屋设计、施工业务的;
(二)无图施工、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施工的;
(三)不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施工的;
(四)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