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建房人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自建房屋,严重影响村庄、乡镇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影响村庄、乡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