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房屋建设技术与质量的普及宣传,提高村民依法建房意识。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