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建筑师、规划师等专家和技术骨干对农村自建房屋质量实施义务指导,提升农村自建房屋安全性和建筑品质。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