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自建房屋的需要,向具有执业资格的社会机构统一购买施工技术、施工监理和安全鉴定服务,为农村自建房屋提供监管和技术支持。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