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自建房屋的需要,向具有执业资格的社会机构统一购买施工技术、施工监理和安全鉴定服务,为农村自建房屋提供监管和技术支持。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