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章 质量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农村自建房屋用于经营或者公益活动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机构,对自建房屋进行质量安全性能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