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划许可,取得宅基地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农村自建房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