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章 质量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建房人应当按照农村自建房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建房人将验收信息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