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房人应当按照农村自建房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建房人将验收信息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