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章 质量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建房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农村房屋建设专业合作社承揽自建房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