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章 质量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房屋选址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确需在上述区域建房的,应当符合实用性村庄规划和防灾减灾规定。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建筑限界范围、河道管理范围、电力设施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区域选址建房。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