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村自建房屋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屋,还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