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十一条有效农村自建房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承揽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