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章 质量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农村自建房屋应当以户为单位,依法申请乡村建房规划许可证。农村自建房屋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省制定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