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整合各类养老服务信息资源,定期公布和更新养老服务信息,实现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的对接,并依托信息平台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