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养老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