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养老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