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明确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规划指引,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逐步提高标准。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