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履行养老服务工作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