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助、补贴、奖励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