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养老服务组织,是指养老机构、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以及其他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

(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利用社会资源,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十张以上的机构。

(四)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服务的房屋、场地、设施等。

(五)失能老年人,是指经评估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

(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