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满一年,享受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

投资建设较大规模的养老机构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从银行获得的专项用于投资建设养老基础设施和从事养老服务的项目贷款,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符合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享受设立经费补助和运营补贴。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