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