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养老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

为社区提供老年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机构依法享受税费减免扶持优惠。

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依法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依法享受收费减免优惠。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