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特困老人救助制度,对当年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无力赡养、因病(包括自然灾害)致贫的农村特困老年人进行救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