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模式/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养老机构不得以还本付息、给付回报或者约定回购等涉嫌非法集资的方式,开展养老服务产品、养老公寓、预售卡、优惠卡,或者投资养老服务项目的销售活动。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