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养老机构不得以还本付息、给付回报或者约定回购等涉嫌非法集资的方式,开展养老服务产品、养老公寓、预售卡、优惠卡,或者投资养老服务项目的销售活动。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