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科学配备护理人员。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