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模式/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入住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评估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床位信息。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