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模式/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与养老服务工作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安排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