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模式/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对入住老年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实施分级分类服务。养老机构应当参照国家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