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模式/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