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模式/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引导和规范企业和社会组织建设智慧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提供紧急呼叫、远程健康监护、紧急援助、居家安防、家政预约、助餐助浴、辅助出行、代缴代购等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