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老年人巡访制度,组织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定期对独居、空巢、留守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进行巡访,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防护、权益维护等关爱服务。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