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一)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居住区附近闲置的场所和设施,开展嵌入式养老服务;

(二)鼓励家政、物业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

(三)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设施、服务资源和服务队伍,延伸开展专业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四)鼓励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服务场所,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健身等服务;

(五)鼓励通过其他形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