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应当配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场所和工作人员;制定服务细则,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