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助急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管理、家庭护理等健康服务;

(三)关爱探访、生活陪伴、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安全服务;

(五)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文化服务;

(六)其他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帮助的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