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模式/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助急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健康管理、家庭护理等健康服务;(三)关爱探访、生活陪伴、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安全服务;(五)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文化服务;(六)其他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帮助的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