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日间照料中心的日常运营。

鼓励、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参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