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