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模式/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