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模式/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十六条有效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助义务的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患病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护理照料假,独生子女每年不超过十五天、非独生子女每年不超过七天,护理期间享受同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