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助义务的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老年人患病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护理照料假,独生子女每年不超过十五天、非独生子女每年不超过七天,护理期间享受同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