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