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收容流浪犬,排查家养犬只带病情况,依法处理带病犬只,防止转移、买卖病犬或者疑似病犬。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检测、疫情处置、犬尸无害化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查验犬只养殖、交易、诊疗等动物防疫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白蛉消杀和依法查处养犬人妨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交通运输、医疗保障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黑热病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