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黑热病防治工作,开展对基层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培训,确定黑热病定点医院,诊断、救治确诊和疑似黑热病病例,做好媒介监测工作,适时进行流行风险研判并对干预措施予以效果评估。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