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民、居民开展黑热病预防和控制活动,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养犬人应当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犬只杜氏利什曼原虫检测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黑热病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