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辖区黑热病防治总体工作,监督指导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具体防控工作。

每年4月到9月白蛉活动季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在本辖区定期开展白蛉消杀活动,对犬只进行杜氏利什曼原虫检测,有效控制黑热病传染源。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