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发生黑热病疫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预防控制疫情的各项措施,配合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有关黑热病流行病学调查取证、采样检验,依法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挠调查取证或者拒绝执行预防控制疫情的处理决定。

在黑热病疫情发生、流行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拦或者妨害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