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黑热病防治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黑热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市、县(区)人民政府接到黑热病发生的疫情报告后,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相关人员深入疫区查处和控制疫情,开展防治消杀工作。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