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发现疑似患有内脏利什曼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确认患有内脏利什曼病的犬只,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生犬只患内脏利什曼病流行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防治措施,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和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