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内脏利什曼病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依法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不得随意丢弃病死犬只或者犬只病理组织。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