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未知(-1)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服务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补贴资金等有关补助费用,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