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未知(-1)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登记设立养老机构或者养老机构变更住所后未变更登记手续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