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未知(-1)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卫生健康、审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