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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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卫生健康、审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